汽機車停讓標準
根據台灣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2條規定,汽機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- 行經設有讓行標誌、標線或號誌之處所,應暫停讓行。
- 行經行人穿越道時,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
- 轉彎時,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通過。
- 行經未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,應先讓行駛於他方道路之車輛先行通過。
- 行經狹路時,應先讓行駛於他方道路之車輛先行通過。
- 行經上下坡路時,應先讓行駛於上坡之車輛先行通過。
- 在道路上行駛,遇有下列情形時,應暫停讓行:
- 行人正在穿越道路。
- 學校上下學時間,有學生正步行穿越道路。
- 有行人、學生、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受保護設施內或附近穿越道路。
- 有救護車、消防車、警備車、工程車、搶救車執行任務時。
- 有公車在站牌處上下客時。
- 有行人、學生、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受保護設施內或附近穿越道路。
- 有救護車、消防車、警備車、工程車、搶救車執行任務時。
- 有公車在站牌處上下客時。
汽機車不停讓罰則
汽機車違反前述規定,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2條第1項規定,處罰鍰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。
汽機車不停讓造成行人死亡罰則
- 汽機車駕駛人違反前述規定,致人受傷者,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2條第2項規定,處罰鍰新臺幣7200元以上、36000元以下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。
- 汽機車駕駛人違反前述規定,致人死亡者,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2條第3項規定,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