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牌吊扣
車牌吊扣是指依法將車輛牌照吊扣一定期限的行政處分。車牌吊扣的依據是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0條至第43條。
車牌吊扣的情形
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0條至第43條規定,車牌吊扣的情形包括:
- 酒駕: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,或吸食毒品或麻醉藥品後駕車。
- 超速:超過道路速限40公里以上。
- 危險駕駛:以危險方式駕車,如蛇行、甩尾、競速、逼車等。
- 無照駕駛:未取得駕駛執照駕車。
- 拒絕接受酒精或藥物檢測。
車牌吊扣的流程如下
- 警方攔查違規車輛,並依法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。
- 民眾收到裁決書後,應於15日內繳納罰鍰。
- 民眾繳納罰鍰後,應於10日內至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牌照吊扣手續。
- 監理機關受理後,將車牌吊扣,並將車輛牌照收繳。
車牌吊扣的期限依違規的情形而定,如下:
- 酒駕:吊扣2年。
- 超速:吊扣1個月至3個月。
- 危險駕駛:吊扣6個月。
- 無照駕駛:吊扣1個月至3個月。
- 拒絕接受酒精或藥物檢測:吊扣2年。
車牌吊扣的期限屆滿後,民眾可持繳納罰鍰證明文件,至轄區監理機關辦理車牌吊扣贖回手續。監理機關受理後,將車牌發還給民眾。
違規點數
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,除依規定處罰外,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。違規點數的計算方式如下:
- 酒駕: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,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駕照1年至2年,記違規點數35點。
- 超速:1~3點。
- 闖紅燈:闖紅燈或闖平交道,記點3點。
- 危險駕駛:以危險方式駕車,如蛇行、甩尾、競速、逼車等,記點3點。
- 無照駕駛:1個月不得考領駕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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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,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;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,再經記違規點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。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,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完成講習後,扣抵違規點數2點;其扣抵,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,1年內以1次為限。
車牌贖回
以台中市為例,民眾如有車牌吊扣的情形,可至台中市政府交通局監理服務中心辦理。
民眾辦理車牌吊扣贖回手續時,需攜帶以下文件:
- 繳納罰鍰證明文件
- 車輛行照
- 身分證或駕駛執照